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而《公司法解释三》作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对解决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出资方面,《解释三》明确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补缴责任以及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其次,关于股权代持问题,解释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实际出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变更股东登记。此外,《解释三》还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保护了合法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最后,在公司成立前的债务承担上,解释强调发起人需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知发起人存在过错。这些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而《公司法解释三》作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对解决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