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规范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开展的转融通业务。其中,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提供资金或证券借贷服务的业务模式。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证券公司还需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信息,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以确保其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为两年。在此期间,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则,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